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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秧迷与胡士林、余姚市林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秧迷,胡士林,余姚市林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684号原告:陈秧迷。被告:胡士林。被告:余姚市林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秧迷与被告胡士林、余姚市林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秧迷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余志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