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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自2012年7-12月份的抚养费18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出具证明,经我们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详见(2011)西执字第2054号案件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现我申请撤回对该案的申请执行,不需要法院再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自2012年7-12月份的抚养费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风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