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夏乾坤与被告杨荣、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乾坤,杨荣,唐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22号原告:夏乾坤,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男,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被告:唐琴,女,1986年7月8日生,汉族。原告夏乾坤与被告杨荣、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乾坤的委托代理人鲁绪文、被告杨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乾坤诉称:杨荣、唐琴系夫妻关系,因临时资金周转,杨荣于2012年9月16日向其借款30万元,口头承诺一个月归还,未约定利息,杨荣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交给夏乾坤收执,到期后经夏乾坤多次催要,杨荣不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荣、唐琴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借款月利息计息至本金还清之日的相关利息。杨荣辩称:虽然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但实际上我只向夏乾坤借了20万元,我已归还了10万元,我现在只能还20万元。唐琴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6日,杨荣出具借条一张,上注明:“今借到夏乾坤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具条人:杨荣”。后夏乾坤要求杨荣归还上述借款,杨荣未予归还,以致成讼。另查明:杨荣和唐琴于2008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夏乾坤提交的借条一张、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及夏乾坤、杨荣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从杨荣出具给夏乾坤的借条来分析,双方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借条未约定偿还期限,故夏乾坤有权随时向杨荣主张权利,因该笔30万元的债务形成于2012年9月16日,系在杨荣、唐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虽以杨荣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故夏乾坤要求杨荣、唐琴返还借款30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夏乾坤要求杨荣、唐琴支付相关利息的诉请,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荣辩称其已归还夏乾坤10万元的辩称意见,因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荣、唐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夏乾坤借款30万元整。二、驳回夏乾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杨荣、唐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