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保字第08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师朝华与被申请人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朝华,石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8161号申请人:师朝华,男,汉族。被申请人:石磊,男,汉族。申请人师朝华因与被申请人石磊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申请人师朝华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磊位于长葛市八七路锦绣江南兰苑4号楼2单元5层西户0205002房屋1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石磊位于长葛市八七路锦绣江南兰苑4号楼2单元5层西户0205002房屋1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