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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阮莉与安徽省太和县国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莉,安徽省太和县国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208号原告:阮莉,女,1989年3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武汉,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茂鑫,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国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东方,总经理。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莉与被告安徽省太和县国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海涛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