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与河南昌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供电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河南昌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供电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4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沈琰,行长。被执行人河南昌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世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新密市供电局(又名新密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李新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诉河南昌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供电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昌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供电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于2013年5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应付被执行人河南昌源股份有限公司上网电费6235794.37元扣留并提取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