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赵某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刘提,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以庭外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志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国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