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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惠州市建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建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8-17核稿人请袁院审批卢东明2013年8月16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8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惠州市建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施忠平。诉讼代理人:廖辉林,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建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建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69元,由原告惠州市建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吴淑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