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石民初字第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蕾与姜启涛、邹委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蕾,姜启涛,邹委相,穆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石民初字第0338号原告徐蕾,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洪作(系原告徐蕾父亲),男,1951年1月11日,汉族,居民。被告姜启涛,居民。被告邹委相,居民。被告穆秒,居民。原告徐蕾与被告姜启涛、邹委相、穆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蕾的委托代理人徐洪作及被告姜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委相、穆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蕾诉称,2012年7月28日,被告姜启涛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11月27日归还借款,利率按2.5%计算,逾期按3.75%计算,被告穆秒、邹委相提供担保,并由借款人及担保人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担保合同书。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付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姜启涛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我现在没有钱偿还,请求原告给我一段宽限期,等有钱再偿还。被告邹委相、穆秒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被告姜启涛因做生意缺乏资金,遂提出向原告徐蕾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徐蕾现金伍万元整(50000),用于资金周转,月利率2.5%,于11月27日前归还。姜启涛,2012年7月28日”。该50000元借款由被告邹委相、穆秒担保,双方另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同时约定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贷款人可自借款人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罚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担保责任至本笔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姜启涛仅偿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被告拒付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交付50000元现金给被告姜启涛时,被告姜启涛当场给付原告5000元利息。庭审中,原告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过高,当庭主张利息及违约金两项合并后自2013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姜启涛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姜启涛向原告徐蕾借款,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要后仍未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邹委相、穆秒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方式、范围及保证期限,原告在保证期限内向被告邹委相、穆秒主张权利,被告邹委相、穆秒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本案中,原告交付50000元现金给被告姜启涛,被告当场给付利息5000元,其出借给被告的本金实质上系扣除利息后的数额。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45000元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姜启涛偿还借款及利息、违约金,被告邹委相、穆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当庭主张将利息及违约金降低为两项合并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是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蕾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两项合并后自2013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邹委相、穆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姜启涛、邹委相、穆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姜启涛、邹委相、穆秒承担。该费用原告徐蕾已预交,由被告姜启涛、邹委相、穆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徐蕾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