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涉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