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资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龚怀德与钟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怀德,钟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龚怀德,男。委托代理人孟章华,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钟良,男。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龚怀德与被告钟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怀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怀德撤回对被告钟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文焕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