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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小山、杜守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小山,杜守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52号原告:广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50-160号六楼。法定代表人:张光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雄球,该公司职员。被告:傅小山。被告:杜守琼。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小山、杜守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3元,由原告广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晓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贝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