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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00612-2、006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春利、李洪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利,李洪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612-2、00613-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利,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付培争,凤阳县小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洪录,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0391、00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洪录应分别偿还申请人王春利借款10000元、20000元,合计应偿还申请人王春利借款30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洪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洪录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洪录(李红绿)的银行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