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少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因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少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201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法定代理人董某某,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系原告张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张丽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振军,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1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19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江志刚代理审判员 白 燕代理审判员 陈德树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国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