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6318-6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318-632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显敏。被执行人何菊珍,女,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三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309-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何菊珍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589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信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