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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苏寿生、谢金峰等与刘如容、深圳市吉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寿生,谢金峰,刘如容,深圳市吉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40号原告苏寿生,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谢金峰,女,汉族,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阳永红,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如容,女,住址:湖南省绍阳市绍东县,现住深圳市宝安区。系粤××号××式货车的驾驶员。被告深圳市吉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系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寿生、谢金峰诉被告刘如容、深圳市吉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肇事的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为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肇事的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交由博罗县罗阳镇宏星保管场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放行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和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云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俊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