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军、陈海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陈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陈海涛,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海涛偿还申请人周军借款38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海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海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海涛的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