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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二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288号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周凤如。委托代理人:徐先友,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邹青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3元,由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进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