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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山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肖佑前与韦小洪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肖佑前;韦小洪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屏山执字第289号 申请执行人肖佑前。 被执行人韦小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韦小洪在xx县教育局的工资收入4922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文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