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赔民申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闫海平与闫华周健康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海平,闫华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8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海平,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华周(曾用名闫天明),男,汉族,1957年4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闫海平因与被申请人闫华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闫海平再审申请称:双方发生纠纷的时间是2009年10月23日19时许,闫华周入院治疗时间是第二天的15时46分,与发生纠纷的时间已间隔20小时,闫华周应对该时间段内其未受到其他伤害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证明其对闫华周实施了伤害行为,法院认定其与闫华周的两次撕扯与闫华周的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错误。故请求撤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驳回闫华周的诉求。本院认为:2009年10月23日晚,被申请人闫华周回到家中听其妻讲自家地里的油菜被农药毒死,怀疑系闫海平所为,便在家门路边谩骂几句,闫海平闻讯后与其发生口角。双方在争吵过程中,相互动手抓住各自的衣领进行撕扯,随后又一同前往支书家解决此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和撕扯。支书随即向“110”报警,将纠纷平息。次日15时许,闫华周被家人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2010年1月22日,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闫华周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进行了评定,并作出陕汉航司所(2010)法临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伤者闫华周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其分析说明为:符合外力作用所致。以上事实证实闫海平与闫华周曾发生过两次撕扯,相互之间身体有过直接接触。在闫海平未提交证据证明闫华周当时曾遭受其他人殴打或者是自己损伤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认定闫华周身体所遭受的损伤应与闫海平的行为有一定直接因果关系,并无不当。闫海平认为未对闫华周实施侵害行为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闫海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闫海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陕赔民申字第00581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