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解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焦作市煤矿机械电器设备公司与焦作市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煤矿机械电器设备公司,焦作市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268号原告焦作市煤矿机械电器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平,清算组组长。被告焦作市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23号。法定代表人邓利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煤矿机械电器设备公司诉被告焦作市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煤矿机械电器设备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郭 岩审判员 杜春晖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