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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民三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戴垚方与奉化市伟鑫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垚方,奉化市伟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三初字第74号原告:戴垚方。被告:奉化市伟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滕头经济开发区园中路78号。法定代表人:陈玄校。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垚方诉被告奉化市伟鑫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垚方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垚方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垚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戴垚方负担。审 判 长  王佩岚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