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维与龚秀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龚秀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119号原告:陈维,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秀珍,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与被告龚秀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陈维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