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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2701)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156号王桂玲申请执行王福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刑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桂玲于2012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06986.7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玲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王桂玲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11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福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玲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