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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照营与张焕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照营,张焕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郭照营,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吉自玲,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系原告郭照营之妻。被告张焕立,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郭卫波,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照营撤回对被告张焕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郭照营负担。审 判 长  冯利敏审 判 员  贾 佳人民陪审员  崔晓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