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照营与张焕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照营,张焕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郭照营,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吉自玲,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系原告郭照营之妻。被告张焕立,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郭卫波,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照营撤回对被告张焕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郭照营负担。审 判 长 冯利敏审 判 员 贾 佳人民陪审员 崔晓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