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龚永海与桂林市越秀汽车装饰配件厂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永海,桂林市越秀汽车装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龚永海。被执行人桂林市越秀汽车装饰配件厂。申请执行人龚永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市劳人仲案字第448号仲裁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越秀汽车装饰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779.93元。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永海与被执行人桂林市越秀汽车装饰配件厂双方达成协议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市劳人仲案字第448号仲裁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