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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韩加新、韩加迅、韩加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韩加新;韩加迅;韩加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64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薛瑞照,行长。被告韩加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加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加向,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被告韩加新、韩加迅、韩加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撤回对被告韩加新、韩加迅、韩加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撤诉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亚欣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康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