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吉中民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吉中民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遵义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越山路177号。法定代表人韩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吉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工程款4,526,517.00元,利息609,389.47元,合计5,135,906.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0,157.00元,其他诉讼费用180.00元,合计50,337.00元,由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8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院(2008)吉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吉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凯审判员 刘天舒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晓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