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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成,男,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