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成,男,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