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法民初字第02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钟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2603号原告钟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尹力,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尹容凯,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承担。审 判 员 陈文杰代理审判员 张 娥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