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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法民初字第02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钟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2603号原告钟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尹力,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尹容凯,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承担。审 判 员  陈文杰代理审判员  张 娥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