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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朱某。被告吴某。原告朱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