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朱某。被告吴某。原告朱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