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某莲与曾某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莲,曾某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孙某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曾某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莲与被告曾某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莲负担。审判员 李庆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辉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