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少刑执减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张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少刑执减字第00021号罪犯张科,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9年10月22日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经本院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陕西华山监狱于2013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张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获积极12个。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12个。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加 莹代理审判员 马樊莉代理审判员 常 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