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杜彬与齐艳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彬,齐艳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杜彬,农民。被告齐艳平,民族、职业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彬与被告齐艳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彬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彬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85元,由原告杜彬负担。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