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4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海江与魏泽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江,魏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492-1号原告李海江。被告魏泽民。本院在审理李海江诉魏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江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魏泽民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魏泽民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敬勇审 判 员 王龙渊代理审判员 柴丽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俊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