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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4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海江与魏泽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江,魏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492-1号原告李海江。被告魏泽民。本院在审理李海江诉魏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江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魏泽民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魏泽民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敬勇审 判 员  王龙渊代理审判员  柴丽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俊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