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曾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曾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曾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钟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曾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我与被告钟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前,钟某的母亲梁敏诗对我隐瞒钟某有精神病史,我与钟某结婚后不久,钟某便出现精神异常病态,继而越发严重,出现胡言论语、狂躁打人的精神病态行为,我无法忍受,便于2004年2月起回到娘家居住,而与其分居至今。2008年12月,钟某曾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我离婚,开庭时我向钟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遭拒绝后,后钟某主动撤诉。我经慎重考虑,现决定放弃要求钟某经济赔偿的要求。我已于2004年2月起与钟某分居,现双方分居8年多,且钟某精神病日益严重无法治愈,双方已无法维持婚姻关系。据此,请求判令:准许原告曾某与被告钟某离婚。被告钟某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其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前并不知道被告有精神病史,2000年7月分左右,被告在外喝酒被人扎伤后精神病复发,原告这才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被告精神病复发生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便于2004年2月般回娘家居住而与被告分居至今。2008年12月,钟某曾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曾某离婚,后钟某又自动撤诉。2013年2月5日,曾某向本院起诉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与钟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被告的残疾人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云法从民一字第438号案中钟某的起诉状和曾某的答辩状以及该案的开庭传票;以及本案原告当庭陈述的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后就登记结婚,且被告婚前对原告隐瞒其曾患有精神病的历史,原、被告的婚姻基础非常差。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精神病复发,经常殴打原告,是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恶化的主要原因。鉴于原、被告已经分居9年多,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经本院对原告进行单方调解和好无效,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钟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锦堂人民陪审员 谭志强人民陪审员 张国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月娇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