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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何俊仓与马兵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仓,马兵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42号原告何俊仓,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马兵林,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俊仓与被告马兵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俊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俊仓撤回对被告马兵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何俊仓负担。审 判 长  冯利敏审 判 员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董亚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