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瑞昌与蒲县昌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昌,蒲县昌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736号原告刘瑞昌,男,1981年2月3日出生。被告蒲县昌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黑龙关镇菩萨凹村。法定代表人赵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昌与被告蒲县昌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昌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