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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梁某莎与被执行人梁某波、韦某某房屋确权及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梁某莎,梁某波,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8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申请执行人梁某莎。被执行人梁某波。被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梁某莎与被执行人梁某波、韦某某房屋确权及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容民初字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容民初字1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平审判员 姚永光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