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行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与张振刚金融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行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单云章。被执行人张振刚。申请执行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张振刚拒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案作出的(2013)景墙征决字第009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出的(2013)景墙征决字第009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3)景墙征决字第009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出的(2013)景墙征决字第009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王丽妍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