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8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白万金、高福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白万金,高福军,白桂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8640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厦门厦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忠山、朱建伟,职员。被告白万金,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灵武市。被告高福军,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灵武市。被告白桂玲,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灵武市。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厦门厦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万金、高福军、白桂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受理。2013年8月13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厦门厦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厦门厦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红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