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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黄某。被告:赵某。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庆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