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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郑红林诉被告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林,马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933号原告郑红林,男。被告马辉,男。原告郑红林诉被告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红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辉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经营卷闸门、防盗门期间,被告共欠货款15000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现要求返还货款150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息县城关经营一家电动门业门市部,被告经常从原告处购买卷闸门。2009年元月23日双方通过结算,被告欠原告门款15000元,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作为出卖人的原告将门交付给被告之后,作为买受人应及时支付货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郑红林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5元,由被告马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175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子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炜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