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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6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与神木县宾馆有限公司、高礼信、陕西腾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神木县宾馆有限公司,高礼信,陕西腾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61-3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瑞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神木县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礼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礼信,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陕西腾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泽。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公证处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神公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神木县宾馆有限公司、高礼信、陕西腾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资金使用费以及逾期罚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7400元。经过召集双方当事人座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神木县宾馆有限公司、高礼信与陕西腾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各自的股份比例,由高礼信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资金使用费、罚息35191786.67元,由陕西腾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本金、资金使用费、罚息17595893.33元,合计52787680.00元。上述款项履行完毕。执行费117400元由被执行人神木县宾馆有限公司承担78266元,陕西腾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9133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公证处(2013)神公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