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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雪与李传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李传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704号原告:李雪,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号1-7-7,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84********。委托代理人:彭华,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为,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号1-2-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6717652-2。负责人:许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代苏宁,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雪与被告李传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姣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雪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雪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 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