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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定刑初字第00197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4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菲、罗海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林业主管各部门批准,擅自雇佣齐某某铲车将定边县白泥井镇四大号村其名下的防护林地推毁,欲用于种植农作物。经定边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部门对现场鉴定,被毁林地为灌木林地,系防风固沙林,被毁面积22.8亩。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林地权属证明、指认笔录、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齐某某、高某某、褚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展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韩文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