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扬州市宏程粉沫涂装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宏程粉沫涂装厂,扬州上都粉末材料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扬州市宏程粉沫涂装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郭华村,组织机构代码77150299-X。负责人:丁家红,该厂厂长。申报人:扬州上都粉末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华阳村,组织机构代码67394246-5。负责人:张小红,该经营部经理。申请人扬州市宏程粉沫涂装厂因票据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扬州上都粉末材料经营部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宏程粉沫涂装厂承担。审 判 长 滕永龙审 判 员 孙启霞代理审判员 芮庆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涂一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