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利辛县人民医院与盛月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辛县人民医院,盛月侠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军,院长。委托代理人:孔雪静,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月侠,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利辛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盛月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2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24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刘晓慧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