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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邹其连、秦素云等与桂林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其连,秦素云,桂林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邹其连。原告秦素云。系原告邹其连之妻。委托代理人梁锋,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法定代表人杜文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德强,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赵越华,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其连、秦素云诉被告桂林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就本案诉讼等有关费用的负担双方达成了一致,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其连、秦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邹其连、秦素云负担。审 判 长  胡万平审 判 员  张征学人民陪审员  韦达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守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