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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辖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李波与梅成关、台州市椒江明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方英,高长坤,方珍,叶之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方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长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珍。原审第三人叶之亮。上诉人杨方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重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内提出,被上诉人在所有庭审活动中均未提出,故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后,被上诉人已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欠款的最终确认和部分履行均在上诉人所在地发生,且本案经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确定由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本案管辖不应再发生变化。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被上诉人在原审过程中已提出过管辖权异议,经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并经本院终审裁定维持。被上诉人在案件重审过程中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作出裁定移送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重字第5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